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CCPA)
硅酸鈣水泥板分會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章程》、《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分會工作細則。
第二條 本分會正式名稱: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硅酸鈣水泥板分會。
第三條 本分會為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專門負責纖維水泥制品/硅酸鈣板業務的分支機構。是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CCPA)組成部分。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四條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法律和方針政策,組織開展纖維水泥制品/硅酸鈣板行業的相關活動,加強行業內部管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1、加強調查研究,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總結提出行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等方面的研究,組織制定及修訂行業技術標準。
第五條 代表行業利益,切實為會員服務。
1、宣傳國家政策法規,引導企業及時了解政府、行業的政策動態,反映行業、會員訴求,做好企業的參謀和助手;
2、積極開展相關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組織技術、管理、法規等方面的培訓,指導及協助會員開展發展戰略研究、產品開發、質量升級等工作;
3、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推廣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4、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開展技術交流、培訓。
第六條 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促進行業發展進步。
1、組織會員企業對外交往活動,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與裝備;
2、為會員企業的涉外交往,提供優質的服務。
第七條 切實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大力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并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的約束機制,規范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系,維護良好的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第八條 承擔政府有關部門、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及其他方面委托的相關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分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從事纖維水泥制品/硅酸鈣板生產經營、設備制造及相關設計研究、大專院校等單位和專家學者,均可申請入會。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2、參加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及本分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3、享受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及本分會提供的服務;
4、參與本分會的管理,享有對分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及本分會的章程與規定,執行本分會的相關決議;
2、維護本分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分會的交辦的工作;
4、向本分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5、及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本分會的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分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三條 本分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本分會的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四年,由分會秘書處與會員單位商議、推薦并提出候選名單,經CCPA秘書處審查后,報CCPA常務理事會批準產生。
第十五條 分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分會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不履行請假手續的,視為同意多數意見。
第十六條 本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特聘專家構成,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分會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亦可采取網絡視頻、電話等其他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分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召開會議期間,理事、常務理事成員單位因故未能出席,且超過1次以上的,視為自動放棄其資格(特殊情況除外,并且有請假)。
第十九條 本分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條件:
1、政治素質過硬,努力貫徹黨的方針、政府及協會的政策;
2、熟悉行業情況,具備必要專業知識,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4、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時,女性年齡不超過60周歲,男性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人員;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身體健康、正常工作。
第二十條 秘書處為本分會常設辦事機構,分會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財務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分會的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
2、單位和個人的資助;
3、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 本分會的經費須用于業務范圍之內。
第二十三條 本分會的財務管理按照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CCPA)的相關規定,不單獨設立財務賬戶,統一使用掛靠單位財務賬戶。
1、凡以分會名義開展活動的所有收入與支出,必須列入掛靠單位財務賬戶或者上交協會;
2、會員會費由協(分)會統一按照會費繳納辦法收取,所收會員會費總數的50%作為分會的工作經費;
3、統一使用國家稅務總局監制的發票、收據;
4、根據財務管理原則,確定由分會理事長單位(武漢建筑材料工業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秘書長負責簽署票據,由掛靠單位財務部核準后予以報銷或者上報協會報銷。
第二十四條 本分會的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接受政府相關部門、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本分會的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六章 細則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條 硅酸鈣水泥板分會工作細則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 硅酸鈣水泥板分會修改的細則,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七條 硅酸鈣水泥板分會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八條 硅酸鈣水泥板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審查同意。
第二十九條 硅酸鈣水泥板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經2012年7月14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硅酸鈣水泥板分會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核準之日起生效。